生产经营电子烟应持烟草专卖许可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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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,严格按照《烟草专卖法》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及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、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、雾化物生产企业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、电子烟批发企业、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。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,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,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、随附物流单证。
同时,通知还重申了有关禁止性规定,包括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。